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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,废除封邑制,实行郡县制。郡下设县、县下设乡、乡下设里。郡县长官均由君主任免,对郡县事务,君主也都有最终决定权,尤其是至关重要的兵权,完全由君主掌握。因此很容易看出:设立郡县制的目的,除了便于管理之外,主要还是为了加强君权,防止地方贵族坐大。
第七,严刑峻法。商鞅认为:“止过,莫若重刑。”而且刑的重要大于赏。他并进一步发展这种思想,提出“刑用于将过”和“行刑,重其轻者”,也就是不仅惩罚犯罪行为,而且惩罚预谋犯罪;不仅对重罪用重刑,而且对轻罪也用重刑。从史书和出土的秦简来看,秦的法律实践贯彻了这些主张。
第八,强制百姓分家以及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。父子同室而居是秦国旧俗,一向被其他华夏国家耻笑。不过这两个法令的主要目的还是促进人口增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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