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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况且,贵方如此态度,让我等如何相信后续谈判的诚意?”
耆英心中叫苦不迭,知道章又尊坐地起价,只能硬着头皮保证,只要重启谈判,一切条款皆可“从长计议”,态度务必“平等相待”。
经过一番艰难的“恳请”与“劝说”,夏国方面才“勉强”同意择日再谈。
而经此一役,清廷谈判团士气彻底被夺,在接下来的谈判中节节退让,于1846年12月3日签订了《九龙开发章程》。
章程条款,与清廷最初“空手套白狼”的设想已是天壤之别:
土地与权限:名义上承认九龙土地主权属大清,但夏国恒盛公司获得为期99年的独家开发、管理与经营权,清廷不得干涉,每年缴纳的地租为1万夏元(即1000块银元)。
军事与安全:恒盛公司拥有九龙组建和部署“治安”的权力,负责区域安全,并可利用九龙建设“民用码头及防御设施”,实则获得了准军事存在。
税收与利益:九龙地区产生的各项税收(关税、商税、市税等),除每年上缴粤海关两成外,其余八成由恒盛公司支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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